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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荣辱廉耻观,宣公十二年(2 / 2)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因政权短命更迭、道德秩序松弛,荣辱廉耻观褪去了隋唐盛世的“昂扬底色”,呈现出“实用主义主导、底线式坚守”的特点——不同群体不再追求“宏大的价值理想”,而是以“生存与本心的平衡”定义荣辱,有人在乱世中丢弃廉耻逐利,更有人于浊流中守住道义底线,让廉耻观在“崩塌与坚守”的拉扯中,显露出乱世人性的复杂与微光。

对割据政权的统治者与官吏而言,“荣”常异化为“权力在手、霸业存续”,“耻”则是“身死国灭、权位旁落”,道德底线常为利益让步。后唐的李存勖,早年以“复兴唐室”为旗号,还能约束官吏贪腐,可称帝后沉迷享乐,纵容伶人干政、官员搜刮,甚至将“能为朝廷敛财”的贪官视作“有功之臣”(荣),把“直言进谏反对贪腐”的大臣斥为“离间君臣”(耻),最终因民怨沸腾被叛军杀死,成为“因弃廉耻而失国”的典型。但也有少数官吏坚守底线:后周的范质,历任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四朝,却始终“清廉自守、不结党营私”,即便身居宰相,家中也“无金玉之饰,食不兼味”,他拒绝各方贿赂,称“官者,民之父母,贪则愧天地”,其“乱世守廉”的行为,成为当时官场罕见的“荣之微光”。

对军阀与武将群体而言,“荣”多与“勇武善战、守信重诺”绑定,“耻”则是“临阵脱逃、背主求荣”,虽身处割据混战,却仍存“军人的基本气节”。后晋的刘知远,早年随石敬瑭征战,曾因拒绝“劫掠百姓充军饷”与上司争执,称“将士当保民,而非害民”,其“不欺百姓”的操守被部下推崇为“荣”;而后唐的将领赵德钧,为争夺兵权,竟勾结契丹,承诺“若助我称帝,愿割燕云十六州”,最终被契丹背弃,客死他乡,其“卖主求荣”的行径被后世武将骂作“军中之耻”,连《旧五代史》都称其“贪权而忘义,辱没武将名节”。

对文人与普通百姓而言,荣辱廉耻观则回归“最朴素的生存道义”——“荣”是“守本心、不助恶”,“耻”是“为苟活而失节”,在乱世中以微小的坚守对抗道德崩塌。五代的文人王定保,虽历经多个政权更迭,却拒绝为“暴君”撰写歌功颂德的碑文,即便因此遭贬斥,也坚持“文以载道,不可违心”,他晚年编撰《唐摭言》,专门记录“乱世中守节文人”的事迹,将“不违心作文”奉为文人之荣;而普通百姓中,如洛阳的小商贩张老,战乱中店铺被军阀士兵强占,却始终拒绝“为士兵囤积私盐谋利”,称“虽穷,不可做伤天害理之事”,即便只能摆摊卖粥糊口,也因“守诚信、不助恶”被邻里称赞为“荣”。反之,那些“为求自保而帮军阀搜刮民财”的里正、保长,即便暂时安全,也会被百姓私下称为“帮凶之耻”,连子女都遭人鄙夷。

这一时期的史书与文学,也如实记录了乱世廉耻观的“破碎与坚守”。薛居正编撰的《旧五代史》中,为“范质、刘知远”等守节者单独立传,称其“于浊世中守廉耻,如暗夜星火”;而对“赵德钧、李存勖”等弃廉耻者,则在史评中痛斥其“失德而失天下”。民间流传的“话本”(早期口头小说)中,也有“卖饼郎拒为叛军带路”“书生冒死藏匿忠良之后”的故事,这些故事虽朴实,却将“不助恶、守本心”的朴素荣辱观,传递给乱世中的平民。

五代十国的特殊性,在于它让荣辱廉耻观经历了“最严酷的考验”——盛世时的制度约束与价值理想荡然无存,只剩下“人性本真的选择”:有人被乱世裹挟,丢弃廉耻逐利;有人却在绝境中守住底线,用微小的“荣”对抗普遍的“浊”。这种“崩塌与坚守”的拉扯,没有形成系统的价值体系,却为北宋初年“重建儒家伦理、重塑荣辱廉耻观”提供了深刻的历史镜鉴——正是因为见过乱世廉耻崩塌的惨状,北宋统治者与士大夫才更迫切地想要通过“重文抑武、复兴儒学”,重建稳定的道德秩序,让荣辱廉耻观重新成为维系社会的“精神纽带”。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因民族政权并立、文化交融碰撞,荣辱廉耻观跳出了“单一汉族文明框架”,呈现出“中原核心、多元融合”的特点——中原王朝(宋)延续儒家伦理根基,少数民族政权(辽、夏、金、元)则在“汉化”与“本族传统”间调适,最终让“礼义廉耻”与“民族特色”交织,形成既坚守文化根脉、又包容多元认知的价值格局。

对两宋王朝而言,荣辱廉耻观在“重文抑武”的国策下被推向“精细化与伦理化”,成为贯穿官、士、民的核心精神纽带。

官员群体:“荣”是“清廉守正、忠君忧民”,“耻”是“贪腐误国、媚上欺下”,且与“士大夫风骨”深度绑定。包拯任开封府尹时,“不避权贵、断案公正”,连皇亲国戚犯案也依法处置,其“铁面无私”的操守被奉为“官之荣”,百姓为其立生祠纪念;而宰相秦桧因“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勾结金国”,成为“卖国求荣”的千古之耻,其铜像至今仍在岳飞墓前长跪。宋代还通过“台谏制度”强化廉耻约束——台谏官可弹劾从宰相到地方官的任何官员,若官员被揭发“贪赃”“失节”,不仅会被罢官,还会被写入《宋史·奸臣传》或《佞幸传》,永世背负“耻”名。

士大夫阶层:“荣”是“心怀天下、坚守气节”,“耻”是“苟且偷生、丧失本心”。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写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将“以天下为己任”奉为士子之荣;文天祥兵败被俘后,面对元军的威逼利诱,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明志,其“宁死不降”的气节成为士大夫的精神标杆。即便是仕途失意的文人,如苏轼,虽屡遭贬谪,却始终坚守“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初心,在地方任上兴修水利、减免赋税,将“为民办实事”视作“荣”,而“为仕途放弃原则”的文人,如依附权相蔡京的李邦彦,即便官至宰相,也被时人骂作“浪子宰相”,成为“士之耻”。

平民百姓:“荣”是“诚信守礼、孝亲睦邻”,“耻”是“背信弃义、不孝不悌”。宋代城市繁荣,市井间形成“以信为荣”的风气——汴京的商铺若“缺斤短两”,不仅会被市场监管的“行会”处罚,还会被百姓抵制,成为“市井之耻”;而“孝子弃官寻母”“邻里互助救灾”的故事,会被写入话本(如《京本通俗小说》),成为百姓推崇的“荣”。官方还通过“乡约”(如朱熹《朱子家礼》)细化日常廉耻规范,要求百姓“孝顺父母、尊敬长辈、不欺弱小”,让廉耻观融入市井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辽、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而言,荣辱廉耻观呈现“汉化与本族传统融合”的特点——既借鉴中原儒家“礼义廉耻”,又保留本民族“尚武、重忠”的传统。

辽代统治者推行“以汉治汉、以契丹治契丹”,贵族子弟需学习《论语》《孝经》,将“忠君孝亲”纳入“荣”的范畴,但也保留“尚武”传统:契丹贵族若“临阵脱逃”,会被剥夺爵位,成为“族之耻”;若“战功赫赫”,则会被赏赐牛羊、奴隶,成为“族之荣”。

西夏李元昊效仿中原制度制定官制,却也保留“党项八部议事”传统,其荣辱观中,“荣”是“忠于部落、抵御外敌”,“耻”是“背叛部落、投靠中原”——党项武将若“为私利投降宋朝”,不仅会被处死,其家族还会被逐出部落;而“率军击败宋军”的将领,会被尊为“部落英雄”。

金代则更深入汉化,金世宗推崇“儒家伦理”,要求官员“清廉奉公”,将“贪腐”定为“官之耻”,同时保留女真族“重义气”的传统:女真族人若“背信弃义”,会被整个部落排斥,成为“人之耻”;若“为朋友两肋插刀”,则会被称赞为“义士”。

对元代而言,荣辱廉耻观因“民族等级制度”呈现“阶层分化”——蒙古贵族、色目人、汉人、南人的认知各有差异,却也在“大一统”中逐渐交融。

蒙古贵族的荣辱观最初以“游牧传统”为主:“荣”是“善骑射、能征战、为部落掠夺财富”,“耻”是“怯懦、无能”;但入主中原后,也逐渐接受儒家“忠君”思想,元世祖忽必烈要求蒙古官员学习“君臣之礼”,将“背叛君主”定为“耻”。

汉人官员与士大夫则坚守儒家廉耻观:许衡任国子监祭酒时,倡导“行汉法、重伦理”,将“坚守儒家道义”视作“荣”;而“为仕途投靠蒙古贵族、欺压汉人”的汉人官员,如留梦炎,即便官至宰相,也被后世汉人骂作“汉奸”,成为“士之耻”。

平民百姓的荣辱观则更朴素:无论蒙古人、汉人,都以“诚信经营、孝亲互助”为荣,以“坑蒙拐骗、不孝不悌”为耻——元代杂剧(如关汉卿《窦娥冤》)中,窦娥“孝亲守节、含冤不屈”的形象,成为跨越民族的“荣之象征”;而“张驴儿诬告窦娥”的恶行,则成为全民唾弃的“耻”。

辽宋夏金元时期的特殊性,在于它让荣辱廉耻观完成了“从单一文明到多元融合的升级”——中原王朝坚守儒家根脉,让“礼义廉耻”更精细化、伦理化;少数民族政权则在汉化中融入本族传统,让廉耻观更具包容性。这种“核心不变、多元融合”的特点,不仅巩固了儒家“礼义廉耻”的文化主导地位,也让其适应了多民族共存的社会结构,为明清时期“大一统荣辱廉耻观”的最终定型,奠定了“多元一体”的基础。

而在紧随其后的明清两代,随着君主专制达到顶峰、儒家伦理被“制度化与绝对化”,荣辱廉耻观呈现出“高度统一、刚性约束”的特点——既延续儒家“礼义廉耻”的核心,又与“皇权专制、宗法制度”深度绑定,通过律令、教化、宗法三重力量,渗透到社会各阶层,成为维系大一统王朝的“精神枷锁与道德准则”的结合体。

明代:皇权主导下的“廉耻制度化”

明代将荣辱廉耻观纳入“皇权专制框架”,以“重典治吏”和“程朱理学教化”为双轮,强化“忠君、清廉、孝亲”的绝对价值。

官员群体:“荣”是“死谏忠君、清廉自守”,“耻”是“贪腐叛国、欺君罔上”,惩罚之严为历代罕见。朱元璋制定《大明律》与《大诰》,规定官员贪腐六十两银子便“剥皮实草”,并在衙署旁设“皮场庙”警示;海瑞任应天巡抚时,“革除弊政、打击豪强”,即便得罪权贵也绝不妥协,其“抬棺骂嘉靖”的忠直与“家徒四壁”的清廉,被奉为“官之荣”,百姓称其“海青天”。反之,严嵩父子“结党营私、搜刮民财”,不仅被抄家处死,还被写入《明史·奸臣传》,成为“贪腐之耻”的标杆;官员若“遇战事畏缩不前”,如土木堡之变中弃城而逃的将领,会被凌迟处死,其家族也被“编入贱籍”,永世背负耻辱。

士大夫阶层:“荣”是“坚守理学、匡扶社稷”,“耻”是“背离圣学、趋炎附势”。明代以程朱理学为科举考试唯一内容,士子需严守“存天理、灭人欲”的准则——方孝孺因拒绝为朱棣草拟登基诏书,被“诛十族”,其“宁死不背君”的气节被士林尊为“荣”;而“为仕途篡改理学观点、依附宦官”的文人,如阉党成员焦芳,即便官至内阁首辅,也被世人骂作“斯文败类”,成为“士之耻”。即便如王阳明,虽提出“心学”突破程朱理学,却仍将“忠君报国”作为核心,其平定宁王叛乱、安抚百姓的功绩,被视作“心学与廉耻结合”的典范。

平民百姓:“荣”是“守宗法、遵礼教”,“耻”是“犯上作乱、不孝不悌”。明代推行“里甲制度”与“乡约”(如《南赣乡约》),要求百姓“孝顺父母、尊敬长辈、不违礼教”——平民若“殴打父母”,会被“凌迟处死”;若“为孝亲放弃科举”,如《二十四孝》中“埋儿奉母”的故事(虽极端却被推崇),会被地方官表彰,成为“乡之荣”。市井间则以“诚信守礼”为荣,如苏州的绸缎商若“以次充好”,会被行会“吊销执照”,连家族都被邻里排斥;而“邻里互助、捐钱救灾”的行为,会被写入地方志,成为“市井之荣”。

清代:“满汉融合”与“极端专制”下的廉耻观

清代荣辱廉耻观延续明代“刚性约束”,又因“满汉二元统治”增添“维护满汉秩序”的内容,后期则因列强入侵,多了“家国荣辱”的新内涵。

统治阶层与官员:“荣”是“忠君(满清皇帝)、满汉和睦、清廉奉公”,“耻”是“谋反、贪腐、破坏满汉关系”。康熙、雍正推行“满汉一体”,要求满族官员学习儒家伦理,汉族官员需效忠满清皇权——于成龙任两江总督时,“日食粗粝、布衣草鞋”,被康熙帝赞为“天下廉吏第一”,其“清廉忠君”的操守成为“官之荣”;而和珅“贪腐白银十亿两”,被嘉庆帝赐死,其家产被抄没,成为“清代贪腐之耻”的象征。对满族官员而言,“荣”还包括“维护八旗制度”,若“擅自与汉人通婚、放弃骑射”,会被剥夺爵位;若“率军平定叛乱”(如平定准噶尔),则会被封为“世袭罔替”的亲王,成为“族之荣”。

士大夫与文人:“荣”是“经世致用、效忠家国”,“耻”是“空谈义理、投靠列强”。清代前期,顾炎武、黄宗羲倡导“经世致用”,将“廉耻与救国”结合,其批判君主专制、关注民生的思想,被视作“士大夫廉耻的新发展”;中期,纪昀主编《四库全书》,虽有“文化阉割”争议,却也以“整理典籍、传承文化”为荣。晚清列强入侵后,“家国荣辱”成为核心——林则徐“虎门销烟”、邓世昌“黄海海战殉国”,其“抵御外侮、以身许国”的行为,成为“士之荣”;而“为求自保投靠列强”的文人,如周作人,即便才学出众,也被骂作“汉奸”,成为“士之耻”。

平民百姓:“荣”是“守礼教、爱家国”,“耻”是“背主叛国、不孝不悌”。清代延续明代乡约制度,却更强调“忠君”与“满汉秩序”——平民若“参与反清复明运动”,会被“株连九族”;若“为清军传递情报、支持平叛”,则会被奖励银两、授予“义民”称号。晚清时,百姓的荣辱观多了“反抗列强”的内容——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即便武器简陋也绝不退缩,其“保家卫国”的行为被视作“民之荣”;而“为列强带路、劫掠同胞”的“汉奸”,则会被百姓“乱棍打死”,成为“民之耻”。

明清两代的特殊性

明清荣辱廉耻观的核心,在于“将儒家伦理与君主专制推向极致”——明代用“重典”强制约束,清代用“满汉融合”与“后期家国危机”强化认同,使其从“道德准则”彻底沦为“维系专制统治的工具”。但同时,晚晴的“家国荣辱”也为近代荣辱观埋下伏笔——当“忠君”不再是唯一核心,“爱国、救亡”逐渐成为新的“荣”,而“卖国、求荣”成为新的“耻”,这种转变,也标志着传统荣辱廉耻观向近代的过渡。

而在欧洲,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其荣辱廉耻观便已脱离原始部落的“群体本能共识”,形成与“城邦文明、公民身份、权力秩序”深度绑定的价值体系——它不再依附于血缘与祭祀,而是与“个人德性、城邦责任、法律契约”紧密交织,呈现出“公民导向、德性为先”的鲜明特质,为后世欧洲荣辱廉耻观奠定了“个体与共同体平衡”的思想根基。

古希腊:城邦文明下的“德性荣辱观”

古希腊的荣辱廉耻观以“城邦利益”为核心,将“个人德性”与“公民责任”直接挂钩。尽管不同城邦的具体认知存在差异,却共享“以对城邦有用为荣、以损害城邦为耻”的底层逻辑。

公民群体(成年男性自由民):“荣”的核心是“参与城邦治理、勇敢作战、践行德性”,“耻”则对应“逃避责任、怯懦贪腐、违背契约”。在雅典,公民若像伯里克利那样积极参与公民大会、为城邦发展建言献策,会被尊为“城邦的荣耀”;若在战场上临阵脱逃(如部分被陶片放逐的政客),则会被剥夺公民权,沦为“城邦之耻”。

古希腊哲学家进一步将“荣”与“德性”深度融合: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认为“无知的贪婪与怯懦”是最大的耻辱,唯有“兼具理性与德性”才是真正的荣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正义的公民”需各司其职——统治者秉持明智、武士坚守勇敢、生产者保持节制,任何违背“正义”的行为(如统治者贪腐、武士怯懦)皆为耻辱;亚里士多德则将“廉耻”纳入“中庸德性”,提出“过度贪婪与过度怯懦都是耻辱,唯有‘节制与勇敢’的平衡才是荣耀”。

贵族与统治者:“荣”体现为“维护城邦稳定、公正执政、慷慨奉献”,“耻”则是“独裁专断、搜刮民财、背叛城邦”。斯巴达的国王必须“身先士卒参与作战”,若因私心导致战事失败(如温泉关战役中失职的贵族),会被废除王位;雅典的执政官若“利用权力谋私”(如被揭发的贪污官员),将被判处死刑或流放,其家族也会被城邦排斥。而梭伦因推行“解负令”缓解城邦矛盾、奠定民主基础,被雅典人尊为“荣耀的立法者”。

女性与奴隶:尽管二者无公民权,其荣辱廉耻观却以“依附性责任”为核心——女性的“荣”是“守贞洁、操持家务、养育合格公民子女”,“耻”是“失贞、忤逆丈夫”;奴隶的“荣”是“忠诚为主人服务、不逃跑作乱”,“耻”是“背叛主人、参与奴隶起义”。如斯巴达克斯起义被镇压后,参与起义的奴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被视作“破坏城邦秩序的耻辱”。

古希腊的特殊性,在于它将“荣辱廉耻”从“神权与血缘的约束”转向“公民理性与城邦责任”,首次让“个体德性”与“共同体利益”成为荣辱的核心标准。这种“公民荣耀观”深刻影响了后世欧洲的伦理思想。

古罗马:从“城邦德性”到“帝国秩序”的荣辱演变

古罗马的荣辱廉耻观随社会发展逐步演变:前期模仿古希腊的“城邦德性”,以“公民责任与军事荣耀”为核心;后期伴随帝国建立,融入“皇权忠诚与法律契约”的内容,最终服务于帝国秩序。

王政与共和时期(公民与贵族):“荣”的核心是“军事勇敢、公民责任、信守契约”,“耻”则是“临阵脱逃、背叛城邦、违背誓言”。在罗马共和制下,公民以“服兵役、参与元老院议事”为荣,贵族需“以身作则带领军队作战”——西庇阿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击败汉尼拔、拯救罗马城邦,被尊为“罗马的荣耀”;而卡提林因策划叛乱推翻共和政体,被西塞罗公开谴责为“罗马之耻”,最终战死沙场,其家族被剥夺所有荣誉。

军事荣耀是当时的核心价值:士兵若“缴获敌人武器”可获勋章,成为家族荣耀;若“丢弃盾牌逃跑”,会被战友鄙视,甚至被判处死刑。同时,“信守契约”被视作基本廉耻——商人若违背商业契约,会被禁止参与交易;公民若违背选举誓言,将被剥夺投票权。

-帝国时期(官员与平民):“荣”转变为“忠诚皇权、维护帝国秩序、廉洁执政”,“耻”则对应“谋反叛逆、贪腐渎职、损害帝国利益”。罗马帝国建立后,“忠于皇帝”成为最高荣耀——屋大维(奥古斯都)因“结束内战、统一帝国”被元老院授予“国父”称号,成为帝国荣耀的象征;而尼禄因“荒淫无道、焚烧罗马城”被视作“帝国之耻”,最终被迫自杀。

对官员而言,“廉洁执政”是核心准则:行省总督若“搜刮行省财富”(如早期的贪官),会被召回罗马审判,财产充公;而普林尼因“公正治理比提尼亚行省、打击贪腐”,被图拉真皇帝表彰为“帝国廉吏的荣耀”。对平民而言,“遵守帝国法律、服徭役纳税”是基本荣耀,若参与叛乱(如犹太起义),会被残酷镇压,沦为“帝国秩序的耻辱”。

文化与宗教融合:罗马帝国后期接纳基督教,荣辱廉耻观开始融入“宗教德性”——“荣”是“信仰上帝、行善积德、克制私欲”,“耻”是“崇拜异教、作恶多端、贪婪纵欲”。这种转变为中世纪欧洲“宗教化荣辱观”埋下了伏笔。

古罗马的特殊性,在于它将古希腊的“城邦德性”扩展为“帝国秩序下的普适准则”:既保留“公民责任与军事荣耀”的内核,又新增“法律契约与皇权忠诚”的内容。其“荣耀与责任绑定、廉耻与秩序挂钩”的逻辑,成为欧洲中世纪及近代荣辱观的重要源头。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荣辱廉耻观,虽因文明形态不同呈现“城邦德性”与“帝国秩序”的差异,却共同为欧洲荣辱观奠定了两大基石:一是“个体德性与共同体利益的绑定”,二是“法律契约与荣誉的关联”。这种与“公民身份、权力秩序、理性德性”深度结合的价值体系,与同期中国“以儒家伦理为核心、服务宗法与集权”的荣辱观形成鲜明对比,也为后世中西方伦理文明的差异埋下了历史伏笔。

就在这之后不久,伴随着封建王朝中世纪的到来,欧洲的荣辱廉耻观彻底脱离古希腊罗马的“公民德性与帝国秩序”,转向“宗教神权与封建等级”的双重绑定——基督教成为核心精神内核,封建领主与附庸的“契约关系”为外在框架,形成“以上帝为终极标准、以等级为现实准则”的价值体系,个体荣辱不再关联城邦或帝国,而是与“对上帝的虔诚”“对领主的忠诚”深度绑定。

中世纪早期(5-10世纪):神权初兴与封建雏形下的荣辱观

这一时期政权更迭频繁、生产力落后,荣辱廉耻观以“生存与信仰的最低平衡”为核心,宗教与封建关系初步交织。

教会与神职人员:“荣”是“传播教义、坚守信仰、禁欲苦修”,“耻”是“背叛上帝、贪图世俗财富、违背教规”。神父若“严守禁欲、救济贫民”(如早期修道院修士),会被民众尊为“上帝的仆人”,其事迹被口耳相传为“信仰之荣”;若“买卖圣职、掠夺信徒财产”(如部分腐败主教),会被教会革除教职,甚至被信徒视为“撒旦的化身”,成为“宗教之耻”。教会还通过“忏悔制度”强化廉耻认知——信徒若犯“贪婪、嫉妒”等“七宗罪”,需向神父忏悔赎罪,否则会被判定为“背离上帝的耻辱”。

封建领主与附庸:“荣”是“恪守封建契约、保护附庸、勇敢作战”,“耻”是“背信弃义、虐待附庸、临阵脱逃”。领主与附庸通过“宣誓仪式”确立关系:附庸需宣誓“为领主征战、缴纳贡赋”,领主则承诺“保护附庸的土地与安全”——若领主像查理曼大帝那样“为附庸抵御外敌、分封土地”,会被尊为“荣耀的领主”;若附庸“拒绝履行征战义务、背叛领主投靠敌人”,会被剥夺土地与身份,沦为“无主的流浪者”,成为“封建之耻”。军事荣耀仍是重要标准:骑士若“在战场上保护妇女、击败异教徒”,会获“十字勋章”;若“屠杀平民、逃跑避战”,会被剥夺骑士身份,遭整个贵族阶层排斥。

普通农奴与平民:“荣”是“敬畏上帝、服从领主、安分劳作”,“耻”是“反抗领主、亵渎神明、懒惰偷窃”。农奴需向领主缴纳“什一税”、承担劳役,若“按时服役、虔诚祈祷”,会被领主允许“使用公共土地”;若“逃跑、偷窃领主财物”,会被处以“鞭刑”甚至“断肢”,其家庭也会被村庄排斥。平民中的工匠若“遵守行会规矩、诚信做工”(如铁匠打造合格农具),会被行会接纳;若“以次充好、欺骗顾客”,会被行会开除,失去谋生资格,成为“市井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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