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上至国际关系中领土争议的和平磋商、跨国企业间知识产权归属的重大权益纠纷,以及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社会突出矛盾;下至邻里间因噪音干扰、公共区域占用引发的日常摩擦,与家庭成员间因财产分配、赡养抚养产生的内部冲突。无论是涉及国家利益的宏观议题,还是关乎个体生活的微观矛盾,这种覆盖社会各层级、贯穿大小事务的各类纠纷,共同构成了调解工作需要持续应对和破解的核心议题。
其中,如何通过优化调解流程、规范调解标准来降低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缩短从矛盾发生到化解的处理周期,始终是调解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方向——毕竟对企业而言,冗长的纠纷处理可能错失市场机遇;对普通民众来说,耗时耗力的争议也会影响日常生活。
为应对这些需求,专门处理此类案件的官方与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也在持续发展。从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专业调解中心,到依托社会组织成立的民间调解工作室、针对特定领域(如商事、家事)的专业调解机构,这些主体在诞生与成长过程中,始终在不断适应时代潮流:比如借助线上调解平台打破地域限制,吸纳法律、心理等领域专业人才提升调解专业性,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以更好地发挥“矛盾减压阀”作用。
对于“如何构建高效、适配的调解体系”这一问题,中国与西方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社会文化与治理模式,想必也都给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西方部分国家注重通过律师参与调解、建立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来提升效率;而在一些多元文化共存的地区,调解则会更多融入当地的习俗与社群规则。
而我们,在面对新时代下矛盾类型日益复杂(如数字经济领域的网络侵权纠纷、新业态中的劳动争议)、群众诉求更趋多元的挑战时,既在传承“和为贵”的传统调解智慧,也在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社会治理需求的创新路径——比如推动“党建+调解”模式下沉基层,让调解力量更贴近矛盾发生地;又如通过大数据分析预判高频矛盾类型,提前开展源头预防,力求在化解已有纠纷的同时,从根本上减少矛盾产生。
对于这一切的深入理解分析,想必我们也能够明白,调解从来不是简单的“劝和”,而是扎根于社会治理需求、融合文化传统与时代创新的系统性工程。它的价值不仅在于高效化解已发生的矛盾,更在于通过柔性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对抗成本,为不同主体搭建相互理解的沟通桥梁。
从国际层面的和平协商,到基层邻里的小事化解;从传统调解模式的传承,到数字化、专业化的创新探索,调解的发展始终与时代同频——它既要回应企业对效率的需求、民众对公平的期待,也要适配不同国家的治理逻辑与文化底色。而对中国而言,新时代的调解工作,正是在传统智慧与现代治理的结合中,不断成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让“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逐步落地。
调解的策略与方式方法,从概念定义上来讲,通常指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主体为实现矛盾化解目标所采用的系统性思路(策略)与具体操作手段(方法)。前者更侧重宏观规划,比如针对复杂商事纠纷选择“先厘清核心利益诉求,再分阶段推进协商”的整体策略;后者则聚焦微观执行,例如通过“背对背沟通”缓解对立情绪、运用“案例类比”帮助当事人预判结果等具体方法,二者共同构成了调解实践的核心行动框架。
然而,当我们尝试从多角度多领域理解认识其中所蕴含的深刻内涵时,我们便会发现,调解的策略与方法远非“流程步骤”的简单集合。从法学视角看,其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底线,确保调解结果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比如在劳动纠纷调解中,薪酬、社保等核心权益的协商不能突破法定标准;从社会学视角出发,它需要贴合不同群体的社会关系与文化观念,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邻里纠纷调解中,融入当地习俗规范往往比单纯引用法律条文更易达成共识;从心理学视角考量,策略的制定与方法的选择还需精准把握当事人的情绪状态与心理需求——面对情绪激动的家事纠纷当事人,“情绪疏导优先于事实辩论”的策略,远比直接抛出解决方案更有效。而在数字经济、跨境贸易等新兴领域,调解策略与方法更需适配新场景:处理跨境电商纠纷时,需兼顾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与跨境沟通的时效性,采用“线上同步举证+中立第三方评估”的组合方法;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时,则要结合数据溯源技术,让调解方法具备更强的事实核查能力。
与此同时,从古至今,古今中外,对于相应领域的认知理解,想必诸多大师高手,也都通过一系列着作典籍、名言警句和生动事例,向我们详细说明这一切。
中国古代的先贤早已将调解智慧融入治理与伦理体系:孔子提出“和为贵”,强调以柔性方式化解分歧,这一理念成为传统乡邻调解中“长老评理”“宗族调停”的思想根基——明代《朱子家礼》中记载的宗族内部纠纷调解流程,便是通过“尊长主持、情理兼顾”的策略,实现家族矛盾的内部化解;清代的“官批民调”制度,更是将官方治理需求与民间调解智慧结合,形成“先由乡绅调解,调解不成再呈官府”的分层策略,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契合了当时的社会结构。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及“中庸之道”,其蕴含的“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思维,与现代调解中“利益诉求挖掘”的策略高度契合;而19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研究着作,如美国学者弗兰克·桑德的《纠纷解决之多元路径》,则通过剖析不同纠纷类型的调解方法,系统阐述了“根据纠纷复杂度选择调解主体”“结合法律规则与当事人意愿制定方案”等策略,为现代调解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
即便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间实践,也藏着共通的调解智慧:非洲部落的“酋长调解”会融入部落习俗与社群规则,通过“集体议事、故事隐喻”的方法软化对立情绪;日本的“邻组会议”调解邻里纠纷时,注重“沉默倾听+共情表达”,与中国基层调解中的“耐心疏导”异曲同工。这些跨越时空与地域的经验,本质上都是对“如何通过适配的策略与方法实现矛盾柔性化解”的探索,也为当代调解实践提供了深厚的思想与案例养分。
时至今日,这些古今中外的调解智慧与实践经验,正通过现代治理理念的整合与技术手段的赋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在实践层面,传统调解中的“情理兼顾”策略被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利益+情感双维度调解法”——例如基层家事调解中,调解员既会依据法律明确财产分割的底线,也会借鉴“尊长劝和”的思路,邀请双方信任的亲属参与沟通,用情感联结软化对立;而西方“律师参与调解”的经验,则与中国“专业调解人才库”建设结合,形成“法律专家+行业能手+心理疏导师”的复合型调解团队,针对跨境商事纠纷提供兼具法律合规性与行业适配性的解决方案。
技术的发展更让调解策略与方法突破了传统边界:大数据分析能快速梳理同类纠纷的调解规律,为调解员提供“高频矛盾点预判+最优调解路径推荐”,让“源头预防”的传统思路有了精准的数据支撑;线上调解平台不仅实现了“背对背沟通”的数字化升级,还能通过视频连线、电子签章等功能,让跨地域纠纷的调解效率大幅提升——这正是对“适配场景、高效化解”核心需求的当代回应。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对传统智慧的传承,还是对现代技术的应用,最终都指向调解的本质目标:以柔性方式实现矛盾化解与关系修复。从古代乡邻间的“和事佬”到如今的专业调解组织,从纸质案卷记录到数字化调解系统,调解的形式在变,但“尊重差异、寻求共识”的内核始终未变。而这种内核,也让调解在应对新时代复杂矛盾时,持续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兼具温度与效率的重要力量。
当我们缓缓展开历史长河长卷,回望人类社会漫长发展演进历史进程,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协商调解领域,其发展历程都呈现出鲜明的本土性与独特的文化烙印,却又在核心逻辑上暗含着“以和为贵、化解矛盾”的共通追求。
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与原始部落社会,协商调解便已成为族群维系秩序的“原始纽带”,其形态虽朴素粗糙,却已折射出“共商共议”的雏形。那时没有成文法典,部落内部的猎物分配争执、邻里间的领地纠纷,多由氏族长老召集族人围坐商议——或是在篝火旁陈述各自诉求,或是通过象征公平的图腾信物见证承诺,最终以多数人认可的共识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升级导致族群内耗。这种依赖集体智慧、注重利益平衡的解决方式,既贴合了当时生产力低下、需紧密协作求生的社会现实,也为后世各文明协商调解制度的发展埋下了最初的种子。
与此同时,在中国广袤大地上孕育的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红山文化,以及同时期世界各国各文明的代表性文化遗址的洞穴岩壁画、石制玉制乃至早期青铜金属工具器皿,还有其他手工艺品中,对于协商调解领域,都暗藏着具象化的文明印记,成为追溯早期协商调解形态的“物质密码”。
良渚文化的玉琮上,规整的神人兽面纹与刻划符号,有学者推测可能与部落联盟间的议事仪式相关——玉琮作为沟通天地、联结族群的礼器,或许曾在部落协商盟约时被郑重陈列,以其象征的权威强化共识的约束力。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的彩陶盆,部分绘有多人围坐的图案,人物姿态平和,似在进行某种集体交流,这与后世文献记载中“乡老聚会、共断是非”的场景隐约呼应,可能是当时族群内部调解纠纷的生动写照。
放眼世界,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的圆柱形印章上,刻有国王与贵族共同商议事务的浮雕,印章作为契约凭证的载体,暗示协商结果已通过具象化的符号被记录和确认;欧洲新石器时代的洞穴壁画中,也有描绘不同部落成员手持信物、面对面交流的画面,信物或许扮演着“调解凭证”的角色,确保协商达成的约定得到遵守。这些器物与图像,虽无法直接还原当时协商调解的完整流程,却以无声的方式证明,“以协商化解矛盾”的智慧,早已深深镌刻在人类早期文明的物质遗存之中。
紧接着,伴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进一步优化,生产工具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当人类社会逐渐脱离野蛮时代,逐步朝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发展演进时,在中国、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国各民族各文明,对于协商调解意识与实践的认知与认识,相较于先前,从“朴素自发”走向了“体系化规范”,不仅形成了明确的参与主体与流程,更与社会等级、礼法制度深度绑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
与此同时,在这一段时期,从民间到官府,从地方到中央,协商调解之术与治理经验,与原先相比,有了更系统的形态与更明确的规则,不再是原始部落时期基于血缘与习俗的松散协调,而是逐渐与阶级结构、权力体系深度绑定,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民间层面,奴隶社会的宗族族长、封建社会的乡绅耆老,开始承担起“调解者”的固定角色:小到邻里间的田界纠纷、债务争执,大到宗族内部的继承矛盾、婚嫁冲突,往往先由他们召集双方坐定,依据族规家训与地方习俗沟通协商——比如封建社会的“乡约”中,便明确记载了“凡有争讼,先由里正、耆老劝解,不得轻易告官”的流程,既减少了民间矛盾对官府资源的消耗,也通过熟人社会的伦理约束,让纠纷在“情理兼顾”中化解。
在官府治理中,协商调解更是与行政权力结合,形成了层级分明的机制:地方州府设有“司户参军”“推官”等官职,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审理前常会先召集原告、被告及证人,在公堂之上进行“辨明事理”的调解,若双方达成共识,便会签订“和同状”作为结案凭证;中央层面,封建社会的“大理寺”“刑部”在处理涉及权贵、跨区域的复杂案件时,也会通过“廷议”“集议”的形式,召集大臣、学者共同商议,既平衡各方利益,也为判决寻找更易被接受的依据——比如唐代处理边疆民族纠纷时,常召集当地部族首领与朝廷官员共同协商,以“盟约”形式确定管辖边界与贡赋规则,既避免了武力冲突,也维系了多民族共生的秩序。
相较于原始社会的朴素协调,这一时期的协商调解,更强调“规则性”与“权威性”:调解依据从模糊的习俗转向成文的礼法(如奴隶社会的“刑书”、封建社会的“法典”),调解主体从临时的长者转向固定的管理者,调解目的也从单纯化解矛盾,延伸到维护阶级统治、巩固权力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更系统的协商调解实践,为后世社会治理积累了“以理服人”“多元参与”的经验,成为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中极具传承价值的部分。
伴随着历史与时间的推移,其体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整合体系也是从原先的“雏形”向成熟完善发展,且从官府到民间,无疑都是有了专职处理相应事务的工作人员与机构单位。并且从中央到地方,根据相应的地理区划和地区风俗习惯,各地还针对性的整理总结出一系列协商调解模式,同时还有思想教育与专业领域大师,总结编撰了一系列十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价值的着作典籍。
而在雨后春笋一样规模庞大且数量众多的专业领域着作典籍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时代浪潮下,这些认知内容的价值体现,也无不生动的展现出来。
在中国,早在夏商周时期,协商调解的理念便已开始通过文字典籍初步固化,成为早期国家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的《周礼》明确记载了“调人”这一专职调解官职,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小到民间的口角纷争,大到宗族间的冲突摩擦,均需由“调人”依据“礼”的规范介入调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协商调解纳入官方制度体系的明确文献记录。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争鸣更是为协商调解注入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儒家倡导“礼之用,和为贵”,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调解时化解对立的核心伦理准则,孟子则进一步主张“以德服人”,强调通过道德教化而非强制手段解决矛盾,这些思想深刻影响了后世民间调解“重情理、轻对抗”的特质。墨家虽主张“兼爱非攻”,却也重视通过“谈辩”达成共识,其提出的“两而进之”(即兼顾双方诉求)的协商方法,至今仍能在基层调解实践中看到影子。
除了思想典籍,这一时期的法律文书与官方记录也留下了协商调解的鲜活印记。睡虎地秦简中《为吏之道》记载,基层官吏处理民间债务、田宅纠纷时,需“先以道理晓谕,使自和解”,若调解无果方可进入诉讼程序;汉代的“春秋决狱”制度,更是将儒家经典中的协商调和思想与司法实践结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引用《春秋》中的义理劝导双方达成和解,既体现了“礼法融合”的治理智慧,也让协商调解从单纯的事务性工作上升为承载文化价值观的治理手段。
秦两汉时期,协商调解制度在中央集权的治理框架下进一步深化,既延续了先秦“礼法结合”的内核,又根据大一统王朝的治理需求,形成了“官府主导、民间辅助”的双层运作体系,其规范性与执行力较前代显着提升。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治国核心,虽重严刑峻法,但并未摒弃协商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载,乡官“里典”在处理邻里斗殴、财产纠纷时,需先“传讯当事人、询问证人”,通过核实事实、明晰权责进行调解,只有调解失败且案情严重时,才会将案件上报至县廷审理。这种“先调后诉”的流程,既符合秦朝“高效治民”的需求,也避免了民间矛盾过度积压。同时,秦朝对调解结果的效力予以明确——若双方签订“和解书”,需由里典、伍老等人见证署名,具备类似法律文书的约束力,违者将面临“罚甲”“罚徭”等惩处,这让协商调解从“道德劝导”转向“制度约束”。
进入汉代,随着儒家思想逐步成为正统,协商调解被赋予更浓厚的伦理色彩,且与行政、司法体系的结合更为紧密。在地方治理中,“乡啬夫”作为基层行政长官,核心职责之一便是“调解纠纷、教化百姓”,《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其“职听讼,收赋税”,可见调解已成为基层官员的法定职责。汉代乡官调解时,不仅依据国家律法,更注重引用儒家“孝悌”“仁义”的伦理观念,例如处理宗族内部的继承纠纷时,会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同时劝导其他子嗣“重亲情轻财物”,力求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平衡。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汉代还会记录在“乡书”中,作为地方治理成效的考核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官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在中央层面,汉代处理涉及宗室、藩王及边疆民族的复杂纠纷时,常以“朝堂协商”“使者调停”的方式推进。例如,汉景帝时期处理“七国之乱”后的藩国领地划分问题,便召集丞相、御史大夫及各藩王代表在朝堂商议,通过协商确定藩国疆域与赋税额度,既维护了中央权威,也减少了藩国的抵触情绪;在与匈奴、西域诸国的交往中,汉代常派遣“持节使者”作为调停人,协商边境贸易、人口归属等问题,如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时,便曾调解乌孙与大宛的矛盾,以“结盟共抗匈奴”为共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这些高层级的协商调解,不仅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手段,更成为汉代维系国家统一与民族关系的重要策略。
此外,汉代民间宗族势力逐渐壮大,宗族调解成为官府调解的重要补充。大族族长依据“族规”处理族内纠纷,从婚嫁礼仪到田产分配,多在宗族内部协商解决,若纠纷涉及外姓,则由族长与对方宗族或乡官共同调解。这种“民间自治+官府指导”的模式,既减轻了官府的治理压力,也让协商调解更贴合地方习俗与宗族伦理,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衔接的调解网络。
随后不久,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因政权更迭频繁、民族迁徙融合,协商调解制度虽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体系,却在“乱世求稳”的治理需求下呈现出“因地制宜、因族而异”的灵活形态,既延续了秦汉时期“官府主导+民间辅助”的框架,又融入了民族融合背景下的多元治理智慧。
在政权割据的背景下,各政权均将协商调解视为稳定辖区秩序的重要手段。曹魏时期,地方官吏延续汉代“乡啬夫”的调解职能,却更强调“以法为基”——面对战乱后土地荒芜、流民返乡引发的田宅纠纷,地方官会先核查户籍与地契,再召集纠纷双方协商分配方案,既依据律法明确产权,又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避免因无序混乱执法激化矛盾。东吴则因江南宗族势力强盛,官方默许宗族调解的主导地位,甚至规定“族内纠纷未经族长调解,官府不予受理”,既借助宗族权威稳定基层,也减少了政权治理成本。
两晋时期,随着门阀制度兴起,士族阶层成为协商调解的重要参与方。士族子弟多担任地方要职,在处理士族间的利益纠纷时,常以“家族声望”为纽带进行协商——例如,琅琊王氏与陈郡谢氏因庄园边界产生争执时,双方不会直接对簿公堂,而是由两族德高望重的长辈出面调停,依据“士族礼仪”与“地方惯例”达成共识,官府则以“认可调解结果”的方式予以背书,形成“士族协商+官府确认”的特殊模式。同时,晋代法律首次明确“调解不得违背国法”,若宗族调解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或弱势群体权益,官府有权推翻并重审,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民间自治与国家权力。
南北朝时期的民族融合,更让协商调解制度增添了“多元文化适配”的特质。北魏作为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在处理汉人与鲜卑族的纠纷时,会采用“双轨调解”:汉族纠纷沿用儒家伦理与汉地习俗,由汉族乡老或官吏调解;鲜卑族内部纠纷则依据鲜卑“部落旧俗”,由部落酋长主持协商,例如鲜卑族的牲畜归属纠纷,会以“草原盟约仪式”确认调解结果,双方歃血为誓,增强约束力。若纠纷涉及汉胡两族,则由官府中的汉官与鲜卑贵族共同调停,兼顾双方文化传统——如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汉胡通婚纠纷增多,调解时既会参考汉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仪,也会尊重鲜卑族“自由择配”的旧俗,在礼法与习俗间寻找平衡点。
此外,这一时期的佛教、道教思想也对协商调解产生了影响。寺庙与道观常成为民间调解的场所,僧人、道士以“慈悲”“无为”思想为引导,劝导纠纷双方“放下执念、和睦相处”。例如,南朝梁代的建康城,寺庙僧人常介入邻里争吵、债务纠纷,通过讲解因果报应、宣扬宽容理念化解矛盾,这种“宗教调解”虽非官方制度,却因民众信仰基础深厚,成为官府与民间调解之外的重要补充,也让协商调解从“礼法约束”延伸到“精神引导”层面。
尽管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协商调解因乱世而缺乏系统性,但这种“灵活适配、多元融合”的实践,既为后世隋唐时期统一调解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也为多民族社会的纠纷化解提供了“尊重差异、寻求共识”的治理思路。
而在隋唐之际,随着大一统王朝的重建与盛世治理体系的完善,协商调解制度迎来了“制度化成熟”的关键阶段,不仅形成了覆盖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更以律法形式明确其地位,实现了“礼法融合”与“高效治理”的深度统一,成为中古时期社会治理的典范。
在唐代,官方调解首次被系统性纳入《唐律疏议》这一国家根本法典,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先调后诉”的基本原则。《唐律·户婚律》规定,民间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纠纷,需先由“里正”“坊正”等基层官吏调解,调解无果后才可向县府起诉,若未经调解直接告官,原告将面临“笞四十”的惩处,这一规定让协商调解从“可选程序”变为“法定前置环节”,极大强化了其执行力。同时,唐代地方官府设立“司户参军事”这一专职调解官职,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其调解流程高度规范:需先“立案勘问”,核实纠纷事实;再“晓以礼法”,引用《唐律》与儒家伦理劝导双方;最终若达成和解,需签订“和同状”,并由当事人、调解官及证人共同署名,存档于官府,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若一方违约,可直接依据“和同状”追责。
中央层面,唐代针对复杂纠纷的协商调解机制更为精密。对于涉及皇室、权贵或跨区域的案件,由“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组成的“三司”共同主持调解,通过“集议”形式召集各方代表,既依据律法明确权责,也兼顾政治平衡与社会影响。例如,武则天时期处理大臣间的权力纠纷时,常由“三司”召集涉事官员与宗室代表协商,以“达成共识、维护朝局稳定”为目标确定解决方案,避免因刚性判决引发朝堂动荡。在边疆治理中,唐代延续并完善了汉代“使者调停”模式,设立“都护府”作为边疆民族协商的核心机构,如安西都护府在处理西域诸国的领土争端时,会召集各国国王与部落首领,以“大唐律法”为基础,结合当地习俗协商划定边界,签订“盟书”并由都护府见证,这种“以协商保边疆安宁”的策略,有效维系了唐代对西域的统治秩序。
民间调解层面,唐代在继承汉代宗族调解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乡约”制度结合,形成了“官督民调”的新模式。唐代民间盛行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了乡老、耆宿的调解职责,如《敦煌文书》中保存的唐代乡约条文记载,“凡邻里有争,先由耆老召集,辨明曲直,不得私斗”,且乡老调解需定期向里正汇报,若遇到难以化解的纠纷,需及时上报官府,形成了“民间调解—官府指导—司法兜底”的三级联动机制。同时,唐代商品经济繁荣,城市中出现了“行会调解”这一新型民间调解形式,如长安的“织锦行”“丝绸行”等行会,设有专职“行头”负责调解行业内的商业纠纷,从货物质量争议到货款支付矛盾,均通过行会内部协商解决,既依据行业规则维护公平,也避免了商业纠纷对市场秩序的冲击。
此外,唐代的思想文化氛围也为协商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儒家“仁政”思想进一步渗透到调解实践中,调解官常以“民为邦本”为理念,注重化解矛盾而非惩罚过错;佛教“慈悲为怀”与道教“无为而治”的思想,则继续通过寺庙、道观的民间调解发挥作用,如长安的慈恩寺,僧人常为平民调解家庭纠纷,以“因果轮回”劝人向善,以“宽容忍让”化解对立,成为官方调解的重要补充。
隋唐时期的协商调解,凭借其“律法保障、体系完整、多元参与”的特点,将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推向成熟,其“先调后诉”“官民联动”的模式,不仅为后世宋、元、明、清的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更成为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中“以和治国”理念的经典实践。
到了后来,在五代十国战乱年代,协商调解制度再度回归“实用主义”导向,褪去了隋唐时期的制度化光环,转而以“快速止争、维系局部稳定”为核心目标,在政权割据、民生凋敝的背景下,呈现出“简约化、碎片化却极具生存韧性”的特点。
这一时期,各割据政权忙于军事征伐,无力构建完整的官方调解体系,基层调解职能多由地方豪强、军镇将领或残存的乡吏兼任,流程大幅简化——面对田宅争夺、流民冲突等常见纠纷,调解者无需严格依据律法或礼法,往往以“快速平息事端”为首要原则,或凭借个人权威居中裁定,或引导双方以“实物补偿”“地界妥协”等方式达成简易共识,甚至不签订正式“和同状”,仅需双方口头认可即可,这种“重结果、轻程序”的模式,虽缺乏制度性保障,却能适配战乱中“效率优先”的治理需求。
民间调解则成为纠纷化解的核心力量,且与生存需求深度绑定。在北方政权统治区域,因战乱导致宗族离散,乡老、耆宿的调解角色多被“坞堡主”取代——坞堡作为民众自保的聚居点,坞堡主不仅负责防御,更需调解内部资源分配、邻里矛盾,调解依据多为“坞堡公约”,内容以“互助求生”为核心,例如在粮食短缺时,调解粮荒纠纷会优先保障老弱生存,而非严格按产权划分;在南方相对稳定的政权(如南唐、吴越),宗族调解虽得以保留,但也更注重“务实妥协”,如处理商业纠纷时,会结合当地商贸习俗与政权的“重商政策”,灵活调整调解方案,避免因僵化规则影响商贸活动,维系区域经济运转。
值得注意的是,军事冲突引发的特殊纠纷,催生出“军事调解”这一临时形态。当相邻政权或军阀间因领地、粮草产生摩擦时,常通过“使者协商”避免大规模开战——例如后唐与后晋对峙期间,双方曾多次派遣使者协商边境“盐池归属”,以“共同开发、按比例分利”的调解方案暂时缓和冲突;即便是同一政权内部的军镇矛盾,将领也会通过“军营议事”的方式调解,以“军事利益优先”为原则,平衡各军镇的粮草分配与防区划分,防止内耗削弱战力。
尽管五代十国的协商调解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但其“因时因地制宜、以实用为核心”的实践,却在乱世中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纠纷解决渠道,也为宋代重建统一的调解制度保留了“官民联动、务实调解”的经验火种——当社会秩序逐步恢复后,这些碎片化的实践便成为宋代调解制度“兼顾效率与规范”的重要参考。
紧接着,在辽宋夏金元时期,因多政权并立、民族文化交融加剧,协商调解制度突破了前代“单一体系”的框架,形成“多元并存、互鉴融合”的新格局——既有宋代汉地“精细化、文治化”的调解传统,也有辽、金、西夏、元等少数民族政权“因俗而治”的调解智慧,最终在碰撞与融合中,让协商调解的适用场景与文化适配性得到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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